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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信托与离岸家族信托功能比较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20-03-12 14:14:40  

近几年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家族信托成为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金融法律名词。许多海外华人不了解中国的信托法律制度,而国内的家族和高净值人士不了解离岸信托,在境内外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上不能全面和恰当的使用这些传承工具。

什么是信托呢?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中国家族信托与离岸家族信托由于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发展进程,因此二者也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家族信托

(一)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国信托业协会《2014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称,“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家族信托与自益信托的营业性信托在信托目的、受托人、受益人范围、保留事项等许多方面是不同的。

(二)法律渊源

信托法律制度起源于公元前3世纪古罗马帝国时期。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信徒为了规避土地交给教会创新的用益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从信托的起源看,信托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令对财产管理和传承的限制而产生的独特的制度设计。

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家族信托制度已经十分成熟。大陆法系国家的家族信托制度发展历史比较短,最早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

我国信托制度发展较晚,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2007年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1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

(三)设立与运作

1.法律制度

关于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英美法系已经形成一套适合家族信托操作的法律制度和环境。

我国目前只有“一法三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合同法》《物权法》及一些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和规制,尚无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信托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制度的框架支持和基本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合同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特别法的支持,对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范围、类别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约定的合同予以保护和规制。《物权法》为信托财产的转移规定了生效方式。

2.家族信托的当事人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

委托人是指家族财产的所有者,包括个人或家族,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委托人还需要是“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是指按照委托人信托意愿管理被授予的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并承担受托义务的人。受托人可以是营业性信托机构,也可以是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律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享受家族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管理所产生利益的人,可以是委托人本身或委托人的子女、亲朋好友、企业员工、需要救助的其他社会群体等。除财产性权利之外,受益人还享有包括受教育、医疗、休闲娱乐在内的其他权益。受益人可以变更。

保护人是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有权利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与家族事务活动进行引导、限制和监督的人。目前我国慈善信托有监察人制度,私益信托在信托法中没有规定保护人制度,但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或者以共同委托的方式建立。

3.家族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书面家族信托合同,并将信托财产委托或转移给受托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不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需要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后信托生效。

4.家族信托的运作

家族信托的运作包括家族财产管理和家族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包括家族信托财产投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家族信托资产管理等。家族事务管理包括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股权管理、受益权管理、信托利益分配、家族子女教育等方面。

5.家族信托的撤销、变更和终止

家族信托设立期限比较长,会有委托人在设立时不可预见的变化发生,委托人可以根据法律和信托合同对委托事项、受益人等作出变更。

家族信托设立后会存在在特定的情况下被撤销或解除,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自行撤销,也可能委托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撤销或被司法机关裁决解除。

家族信托期限届满或已合同约定出现终止事项,信托关系终止。

(四)家族信托功能

1.财富保护功能

对财富的有效保护是通过信托财产隔离机制实现的。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一经委托人委托(转移)给受托人,即通过进入信托法律关系建立了与委托人财产和受托人财产的双隔离机制,使得企业和家族财产独立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包括通过信托区分遗产和信托受益权,区分信托财产与家族企业固有财产,避免在家族企业因经营风险和财务危机时造成的债务和破产追击。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可以避免被强制执行和刑事追缴,阻断债务和刑事追偿,还可以保障家族企业财产中的个人财产得以有效隔离。信托的设立还可以对夫妻双方财产做出安排,防止因婚姻变动带来家族财产和家族企业股权和控制权的变化。

家族信托不因家庭成员的个人能力、债务、婚姻、刑事追索、死亡而导致企业或者家族财产受损和削减,并使家庭成员能持续、安全地从家族企业或财产中收益。同时家族信托的设立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家族资产讯息的私密性。

2.财富传承功能

家族对财富的有序传承有若干方面的要求,包括家族财产的传承、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家族信托的的灵活性运用可以依照委托人的心愿,预先安排,缓解家族成员的认知差异和观念差别。此外,家族信托还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机构实现家族财富的平稳传承,进而实现家族资产长远规划的保值增值。

3.家族治理功能

家族治理包括家族和家族企业治理。家族治理主要通过制定家族宪章和设立家族治理机构来实现。家族信托可以与这两种家族治理的形式很好地融合。家族宪章的内容可以决定家族信托的结构框架,满足家族治理的不同需求。家族信托成立后通过家族机构的决策,可以对家族信托的事务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并根据家族需求和利益的变化做灵活调整。

目前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家族企业接班人的培养和管制权传承。家族信托的适用,可以一定程度上协助解决这些困扰。家族信托通过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锁定在信托结构中,将家族成员与企业所有权剥离,既保持了家族对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完整性,又避免了不愿或不能胜任管理家族企业工作的家族成员对企业的不适当作为;家族信托还可以建立期权激励计划,稳固和调整非家族成员管理层与家族成员(管理层)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家族信托实现了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剥离,提高了企业管理层的可预期性和新老团队衔接、融合的稳定性。

4.税收筹划功能

税收筹划是指家族成员个人和家族企业的纳税义务人通过各种制度和结构的安排对涉及应纳税业务、收入等事项进行规划调整,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信托税收筹划的功能主要通过永续存在的家族信托避免未来的遗产税,可以通过信托优化税务架构,实现合理避税。

5.社会慈善功能

随着家族财富的积累,许多家族都开始着手做些慈善事业,回馈社会,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同时建立正向的家族价值观和家族精神,传承子孙后代,为家族积德积福。家族信托的社会慈善功能可以有效协助家族长期稳定善用家族资产,实现家族回馈社会的愿望。

二、离岸家族信托

世界上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塞舌尔群岛、萨摩亚群岛、马恩岛、毛里求斯、塞浦路斯、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这些离岸金融中心一般具有法律制度完善、税收环境良好、政治环境稳定、金融制度发达等特点。

(一)离岸家族信托概念

离岸家族信托是指适用离岸地法律,委托人以在境外的家族财产委托给具有设立信托架构所必须的牌照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不同需求,配合设立地律师、银行等中介机构,签署一系列合同的法律行为。

(二)离岸信托的当事人

离岸信托不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还包括一些需要的委员会和法律顾问

(三)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

1.离岸地的选择

设立离岸信托时首先需要选择离岸地。离岸地的选择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首先,离岸信托架构是家族财富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部分,需要建立在整个系统统筹的范围内。通常,家族财富管理需要搭建三大架构,税务架构、组织架构和股权架构,三者协调统一的系统工程。家族信托架构的搭建需要在三大架构搭建的系统统筹内。

离岸地的选择还需要考虑设立信托人的国籍国及企业注册地的相关法律制度、税收制度,这关系到委托人的权利、财产的转移、协议的效力、财产管理、受托人作用,甚至包括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是否需要遵守海牙公约的约束。

在确认法律制度冲突问题后,选择离岸地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设立信托的目的、受托人的条件、委托人保留权利、信托保护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如果主要是财产安排,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允良俗和规避法律,如果是股权控制权安排,需要考虑选择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有VISTA和STAR特别信托制度的法域;受托人的选择因素需要考虑离岸地法律框架、善意免责规则明确适用和财产处置的效力;来自大陆法系国家需要选择的可以实现委托人保留权利的离岸地;设立全权信托的需要重点考虑信托保护人的权限等等。

2.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流程

(1)了解委托人需求,进行架构设计

(2)委托人情况调查

在离岸信托设立前,受托机构的离岸持牌信托公司通常会提供一套承诺性文件,需要委托人填写,包括委托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以及设立信托的初步意愿和对信托机制的基本要求。

(3)起草信托契据及配套法律文书

在确认委托人情况符合离岸信托设立条件后,可着手起草信托契据及相关文件。信托契据要将委托人的设立意愿及初始信托财产明确写在条文里,在信托设立地的法律允许范围内,设计符合委托人意愿的契据条款。简单的配套法律文书一般包括配偶同意函和赠予协议等,如果是复杂架构(如股权类信托)还需要相应修改拟作为信托财产的公司的章程及出具董事会决议等。

(4)信托财产的交付

(5)信托契据及配套文件的签署

在信托财产交付要托人后,可进行信托契据的签署。如果受托人是信托服务机构,通常在签署信托契据的同时,还要签署一份受托人服务协议。

(6)信托备案与缴费

设立信托,除需要支付信托公司的服务费用外,通常还需要在信托契据签署生效之后到信托设立地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缴费。至此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完成。

3.离岸家族信托的撤销

大多数离岸信托适用英美法,如果被认定虚假信托和欺诈信托,信托将被撤销。被撤销的信托,自始无效,基于信托法律产生的财产保护功能自始全部丧失。

(四)离岸信托的功能

随着越来越多家族选择在离岸地设立家族信托,一些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百慕大群岛等普通法律体系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法律体系的创新,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稳定的立法保障,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具有一定灵活度,满足了家族多重永续家族信托设立的需求。

1. 有效的司法隔离保障功能

有些离岸地虽然目前仍然是宗主国的属地,但几乎都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和司法权,这些地区通过对债权人撤销信托的条件和时限限制以及对外国法院生效裁判的拒绝执行来对家族信托提供司法保护。

2.税收筹划功能

离岸地是家族的“避税天堂”,离岸地的立法往往对离岸信托有特别优惠的税收政策。有的对非本国居民不征税,有时还享受固定期限内税收优惠或者豁免。当高净值客户考虑移民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的负担,包括支付不动产购置、教育费用、规避遗产税等。例如,著名的龙光地产家族信托案例中,委托人纪凯婷为居住在中国香港的圣基茨公民,受托人为在歌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机构,资产在信托内保值增值,只要不提取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在接受信托收益分配时,也因她的非居民身份而无须交税。

3.投资多元化,增值空间大

离岸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专业的信托公司,具备良好的信用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需求进行多元化海外投资,条款设计也比较灵活。

4.继承上的自主性

委托人利用离岸家族信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根据个人意志向继承人转移财富而不受居住地法律的限制。

5.为家族企业搭建便利的投资通道并规避外汇汇率风险

我国家族企业在目标国的投资所得受现行的外汇管制政策的限制,基本上不会以“利润”的形式回到国内。由于离岸地几乎对外汇没有任何管制的措施,可以选择与投资目标国同一货币或者许可流通货币的离岸地建立股权信托以回避相关的汇率风险。

6.为家族企业海外上市提供灵活的架构安排

无论是我国大陆主板,还是中小板、创业板以新三板,其挂牌均有“产权清晰”的要求,因信托持股投资人匿名容易规避监管而不被中国监管部门接受。与大陆不同,我国香港地区、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接受信托架构的安排,可以灵活安排家族企业在海外上市。

7.较强的保密性

离岸家族信托的契约内容及信托财产状况都对外界严格保密,外界无法单从信托的名称判断信托的归属,因此给信托委托人极大的安全感。其种离岸遗嘱信托有特别的保密功效。很多客户在设立离岸基金的同时,希望对受益人进行保密,通过离岸信托可以很好解决这一问题,将受益人的名字在基金、SPV和财富管理安排层面完全隐去,所有的投资行为都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进行操作。有些离岸地还允许对受益人进行保密,以确保信托始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运作,防止受益人恶意终止信托或为自身利益破坏信托。

三、离岸家族信托与中国家族信托的局限性

(一)离岸家族信托的局限性

离岸家族信托适用于财产在海外的信托安排,财产在境内的,需要遵守财产所在地国的相关法律和外汇管理规定。所以,中国家族企业的在境内的财产在设立离岸信托上受到限制的。

(二)中国家族信托的局限性

中国家族信托起步晚,目前还存在很大的限制,包括来自法律制度、运用、理念和能力等多个方面。而法律制度的障碍是实质性障碍,造成目前国内信托业务基本局限在资金信托业务上。

1.目前家族信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一法三规”和《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缺乏直接适用的《家族信托业务指引》。比如在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上,因为法律制度的滞后,使得家族信托严重受限。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艺术品、游艇等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实际中,由于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转移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托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存在一定操作障碍。

2.税收制度制约财富传承。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的营业额,获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的房产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增值税等征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税收大大降低了个人资产大部分为股权、房产等非现金持有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热情,而且我国不动产和股权过户税负偏高更是给推动家族信托设置了操作障碍。

3.一些监管细则束缚家族信托业务开展。如关联交易逐笔事前报备问题。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资产配置业务操作,都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关联交易”,因此需要逐笔上报,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效率。合同报备和信息披露与客户隐私需求冲突,由此导致的个人财富等隐私信息的曝光风险可能导致大量优质高净值客户的外逃和流失,并最终无益于信托业的转型创新、家族信托业务拓展以及对资本外流的阻滞。

4.信托持股面临不确定风险。由于《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构架,将无法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一旦发生委托人死亡等突发事件,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将成为复杂难题,缺乏明确出路。

5.业务开展地域局限性大,信托财产运用难实现全球化配置。目前信托公司QDII业务相关国际投资业务面临较强的市场监督约束。虽然部分信托公司已具有开展QDII业务的资格,但境内的信托公司只能在中国本地进行经营,无法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即便在境内设立了家族信托,也无法解决其境外资产的分配与隔离问题。

综上,目前中国家族信托的市场需求很大,据有关资料报道,去年年底,中国四位富豪向信托基金转入170亿美金,这样的状况,亟需突破家族信托的局限,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大量资产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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