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涉税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 征收税种 > 城建税

城建税的减免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0-02-18 15:45:58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