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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分别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增值税案件资深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20-02-19 10:22:53  

什么是视同销售?

  谈到“视同销售”,大家并不陌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视同销售”概念,不过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范围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

小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整理如下:

 

  一、增值税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营改增”试点规定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无需视同销售情形:

  (一)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三)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

  (四)商场开展“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让我们通过几个专家答疑案例,加深一下对视同销售的理解。

 

  增值税方面热点案例

  增值税案例(一)

  「问题」

  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时附带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答案」

  办理业务时附带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等是保险公司常用促销手段,因礼品、宣传品价值在金融服务收费中已收取了对价,所以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时附带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无需作为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局的意见。

 

  增值税案例(二)

  「问题」

  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

  「答案」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案例(三)

  「问题」

  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案」

  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热点案例

  企业所得税案例(一)

  「问题」

  企业自产的点心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点心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案例(二)

  「问题」

  企业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如将资产从境内总机构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则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案例(三)

  「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依据上述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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