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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不入账 补税并且受处罚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21 16:05:05  

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址,保康县马桥镇,经营范围,磷矿、磷矿粉生产销售。 

2004年5月,保康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02年至2003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其他应付款”的秘密 

  检查人员在核对该公司的往来账时,发现该公司在两年间,多次将安丘奥宝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天力生物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经过查阅该公司同上述两个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有关记账凭证,揭开了其中奥秘,该公司销售磷矿石,向上述两单位收取运输费用769926.81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可以少缴增值税88575.65元。同时,还查出该公司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2366.01元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这笔费用为何要纳税?” 

  问题查出后,该公司认为,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运输费用,转手就要付给运货单位(个人),为什么还要纳税? 

  保康县国税稽查局在查清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后,将此案移交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本案中,向购货单位开具运输发票的是该公司在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而不是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单位的,显然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 

  三、补税又罚款 

  保康国税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了“追缴增值税90941.66元及滞纳金,并处以45470.83元罚款;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缴清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未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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