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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诉讼怎么起诉

信息来源:找法网  文章编辑:yxy  发布时间:2020-02-26 11:01:22  

随着房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关房产登记类行政案件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此类案件大都与民事案件相关联,相关法律规范又不是很完善,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存在较大差异。那么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诉讼怎么起诉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际中,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诉讼怎么起诉呢?

一、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诉讼怎么起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实践中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此类房屋权属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均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其中一方当事人以诉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下称为权利登记人),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主张其为房屋的权利人,另一方当事人(权利请求人)则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主体认定或登记错误为由,否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提供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来证明其为房屋的权利人。面对这类案件,有的法院认为,确认房屋权属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权利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应判决房屋归权利登记人所有。有的法院则认为,如果权利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否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就可判决诉争房屋归权利请求人所有。可见,由于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断标准不一、处理不同,易使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该行为非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不得被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办理房屋登记后,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查该房屋登记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作出撤销或维持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对房屋登记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否定房屋登记行为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质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效力,应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作出生效判决后再恢复民事诉讼程序,以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作为民事案件判决的依据。

二、当前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快,案件类型多样

  据统计,在2001年以前,鲜有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但自2001年开始,该类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03―2004年度,苏州无锡两市的基层法院行政庭年平均收案数几乎达8件。案件的类型也呈多样化,从过去比较单一的不服房屋权属登记类型,已发展到现在的诸如不服撤销登记、不予登记、抵押登记、房屋用途登记、房屋登记行政行为赔偿等多种类型。这些房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众多,审判工作难度较大。

(二)法律规定不健全,某些案件裁判结论标准不一

  法院和房产登记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普遍认为有关房产登记的法律规定不够规范。如对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应是作形式审查还是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的问题、工作人员的过失责任与赔偿后果的关系认定问题、诉讼时效问题等等,因缺乏明确、具体、统一的规定,不同法院对相类似的案情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三)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在一起

  该类案件大都与民事案件相关联,相当多的房产登记行政案件起诉的原因是因为民事权益之争而引起的。当事人提起房产登记行政诉讼,实质是对民事权益被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确认不服。从调研时抽查的案件分析,此特点十分明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行政诉讼怎么起诉的相关内容。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房管局做出的房屋登记行为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的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尤其要充分关注,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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