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涉税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 税务纠纷 > 税务处理

合作建房有关营业税筹划案例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2-26 16:17:49  

【案例】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合作建房,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于是,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筹划分析】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

  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500万元,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若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操作方法】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深圳黄强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提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

  【筹划结果】

  仅此一项,深圳桂园实业发展公司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