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给职工购买一些福利品,开票时让供货方开成“办公用品”、“住宿费”,金额有100万元之多。之所以要改变名称,原因很简单,就是为了少缴点税款。按规定,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谓一举两得,的确很划算。
但这样明目张胆而又愚蠢的虚开偷税行为,即使没有多少税收知识的人也能发现,更何况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局的检查中,稽查局根据检查取证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稽查局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文章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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